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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课程名称:民法学
三、学分、学时:4学分(64学时)
四、开课单位:法学院
五、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
六、课程性质、作用、教学目标
法学专业必修课,课程具有鲜明的实用性。通过学习深化专业知识,巩固其他部门法的知识。民法的内容是其他民商事法律的基础,学习时应该对基本概念、基础理论牢固掌握。同时着重培养同学分析问题的方法和能力,正确把握民法的基础理论。
七、教学内容与基本要求
1. 掌握民法的本质属性,这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属。特别是民法的私法属性,它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它与调整政治社会的法律——公法的本质区别,是我们学习民法所要掌握的重点。
2. 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学习时可以关注法院审理的案件,或者报刊、网络中的分析的事例。
3. 注重民法学基本理论的学习,不要死记硬背,要理解,学会用自己的话阐述有关的概念,并掌握相关概念的几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但要掌握民法的本质,还要掌握各个不同民法制度的立法目的,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要紧紧围绕立法目的做出肯定性答案或否定性答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导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强行法与任意法
(五)习惯民法与成文民法
二、罗马民法
三、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一)近代民法的制定
(二)近代民法模式
(三)现代民法模式
四、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
五、民法的构造
(一)民法上法律关系的模型
(二)权利与义务
(三)两种不同的权利义务体系化构造
(四)债权法的体系
(五)物权法的体系
(六)民法的体系※
六、民法的编纂
(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二)编纂体例
七、中国民法的沿革
(一)清以前的民法
(二)第一次民法草案
(三)第二次民法草案
(四)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国民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大陆的民法编纂
第二节 民法的法源
一、法源的概念
二、我国民法的法源
(一)民事立法
(二)有权解释
(三)习惯法
(四)判例法
(五)法理
(六)学说
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
一、法为市民社会的立法
二、法为私法
三、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四、民法为实体法
五、法的基本原理
(一)私法自治原则※
(二)私法自治原则的功能
(三)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第四节 民法的本位
民法本位的含义
一、义务本位
二、权利本位
三、社会本位
四、我国民法的本位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一)原则的语义考察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 立法准则的功能
2. 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3. 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立法活动的功能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 平等原则概念
2. 平等原则的体现
二、自愿原则
1. 自愿原则的概念
2. 自愿原则的表现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等价有偿原则
(三)等价有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 情事变更原则
2. 公平责任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的语源
2. 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
3.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4.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5. 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行法依据
五、公序良俗原则
1. 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
2. 公序良俗原则的性质
3.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类型
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1.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概念
2. 构成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
3. 权利滥用的后果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二)特征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区分标准、概念、区分实益)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二)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四)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要素 客体要素 内容要素
第二节 民事权利主体——人
一、人的概念
二、人的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体系(区分标准、概念、区分实益)※
(一)事实上的权利和观念上的权利
(二)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四)绝对权和相对权
(五)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六)主权利和从权利
(七)既得权和期待权
第四节 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概念 民事义务实质 民事义务体系
第五节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一、权利的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二、权利的变更
权利内容的变更 权利效力的变更 权利主体的变更
三、权利的消灭
绝对消灭 相对消灭
第六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一、民事权利行使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行使的指导原则
(一)公共利益原则
(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自力救济
自己行为 自助行为
(二)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 强制执行
第七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自然事实
状态 事件
(二)人的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其他行为
第四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出生
(一)出生的意义
(二)出生的要件
(三)出生的证明
二、胎儿的保护
三、死亡
(一)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的证明与推定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非精神病人 劳动成年者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
第三节 监护※
一、监护的意义
概念 性质 意义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
四、关于担任监护人的争议
五、监护人的职责
六、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三)确定财产代管人
(四)代管人的职责
(五)失踪宣告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二)宣告死亡的要件※
(三)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
(四)死亡宣告的法律效力※
(五)死亡宣告的撤销
三、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宣告失踪的异同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二、住所的法律价值
(一)住所在民事法上的价值
(二)住所在公法上的价值
第五章 民事主体——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的概念 法人的特征
二、法人的本质※
(一)法人拟制说
(二)法人否认说
(三)法人实在说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一、法人的传统划分(区分标准、概念、区分实益)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二、《民法通则》的划分
(一)企业法人
(二)非企业法人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代表人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侵权行为的要件 法人侵权行为的效力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成立的概念
二、法人的成立要件※
(一)须经设立
设立的原则 我国现行法采取的设立原则 法人的设立方式(二)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
(三)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须经登记
第五节 法人的机关与住所
一、法人机关概述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二)法人机关的成立
二、我国企业法人的机关
(一)公司法人的机关
(二)非公司法人的机关
三、我国非企业法人的机关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与消灭
一、法人的变更
(一)法人的分立
(二)法人的合并
(三)法人的组织变更
(四) 法人登记事项的变更
二、法人的消灭
(一)法人消灭的概念
(二)法人的解散
(三)法人的清算
第六章 合 伙
第一节 合伙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二、合伙的法律特征※
合伙合同 合伙的法律特征
三、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
四、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二)普通合伙与隐名合伙
(三)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
第二节 合伙的成立要件※
一、合伙成立的实质要件——签定合伙协议
二、形式要件——核准登记
第三节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的出资
(一)出资的种类
(二)出资的数额
(三)出资的时间
二、合伙财产
(一)合伙财产的构成
(二)合伙财产的性质
(三)合伙财产的保全
第四节 合伙的债务承担※
一、合伙债务的概念
二、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
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节 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经营事务的决策、执行与监督
二、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第六节 退伙、入伙和合伙的终止
一、退伙
(一)退伙的概念
(二)退伙的种类及其要件
(三)退伙的效力
二、入伙
(一)入伙的概念
(二)入伙的要件
(三)入伙的效力
三、合伙的终止
(一)合伙终止的概念
(二)合伙解散的原因
(三)合伙的清算
第七章 国 家
一、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
二、国家成为民事主体的途迳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私法自治 法律行为自由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民事性
(二)表意性
(三)目的性
(四)设权性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准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四、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五、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六、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七、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
八、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九、主行为与从行为
十、独立行为与补助行为
十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当事人 标的 意思表示
(二)特别成立要件
二、生效要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
1. 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须意思表示真实
3. 标的须合法
4. 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二)特别生效要件
三、法律行为的标的
标的合法 标的可能 标的确定
四、法律行为标的不能的分类
(一)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
(二)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三)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四)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五)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
第四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造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成立过程
二、效果意思
三、表示行为
四、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五、意思表示的成立
六、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
(一)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
(二)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的比较
(三)对话人间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
第五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一、故意的不一致
(一)真意保留
(二)虚伪表示
(三)隐藏行为
(四)脱法行为
二、无意的不一致
(一)错误
错误 错误的分类 错误的效力
(二)误传
(三)《民法通则》所规定的重大误解
误解 重大误解的认定
第六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诈
(一)欺诈的意义
(二)欺诈的构成要件
(三)欺诈的效力
(四)欺诈的认定
二、胁迫
(一)胁迫的意义
(二)胁迫的构成要件
(三)胁迫的效力
(四)胁迫的认定
第七节 条件、期限
一、法律行为的附款
二、条件
(一)条件的概念
(二)条件的分类
1. 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2.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3. 随意条件、偶成条件、混合条件
4. 非真正条件(法定条件 不法条件 确定条件 不能条件 矛盾条件)
(三)条件成就与不成就
(四)条件成就与否未定
(五)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三、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
(二)期限的分类
(三)期限的效力
(四)不许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八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
一、法律行为的解释
二、法律行为的解释方法
(一)文义解释
(二)整体解释
(三)目的解释※
(四)习惯解释
(五)公平解释
(六)诚信解释
第九节 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一、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的概念
(二)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
(三)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撤销的概念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完全
(四)撤销权
四、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的概念
(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三)须第三人同意的民事行为
(四)许本人追认的民事行为
(五)无权处分行为
第九章 代 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
一、代理的概念
二、广义代理与狭义代理
三、与代理相类似的概念
使者 法人代表 居间人 行纪人 经销商
第二节 代理关系※
一、代理关系的当事人
二、代理为三方关系
三、代理人的义务
第三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性质
二、代理权发生的原因
三、授权行为
第四节 代理的分类
一、民法上的代理与诉讼法上的代理
二、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三、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四、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
五、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六、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七、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八、复代理
九、紧急代理
第五节 代理行为
一、代理行为的范围
(一)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
(二)民事法律行为中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二、代理行为的性质
三、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1. 须以本人名义
2. 须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须有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二)须有本人存在
(三)须有代理权
第六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二、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
三、无权代理的效力
四、本人的追认
五、相对人的保护
六、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七、恶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八、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第七节 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二、表见代理的要件
1. 须代理人无代理权
2. 须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 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 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三、表见代理的后果归
第十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节 民事时效概述
一、时效制度
二、时效制度的功能
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四、关于两种时效的不同立法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三、诉讼时效的客体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特征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条件
(三)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三)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
六、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条件
(三)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效力
第四节 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二、期限的分类
(一)期间与期日
(二)法定期限、指定期限与意定期限
(三)实现期限、履行期限与保护期限
三、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确定方式 计算方法
第十一章 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
第一节 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关于时的效力
(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二)新法改废旧法原则
二、民法关于人的效力
三、民法关于地的效力
第二节 民法的适用原则
一、法律适用的概念
二、民法适用的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二)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三)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四)无具体规定时方可适用原则性条文
第三节 民法的解释
一、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二)法律解释的意义
二、法律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法意解释 扩张解释 限缩解释 当然解释 目的解释 合宪性解释 比较法解释 社会学解释
第二编 物权法论
第一章 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二、物权法的性质与地位
三、物权法的特征※
(一)强行法性
(二)固有法性
(三)公共性
四、物权法的趋势
(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
(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
(三)物权的国际化趋势
五、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历史沿革、最新立法动态)
第二节 物权的意义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二)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三)物权为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
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权利性质上的区别
(二)在权利发生上的区别
(三)在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上的区别
(四)在权利效力上的区别
(五)在权利有无存在期限上的区别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概念
二、一物一权主义※
三、动产与不动产※
(一)区分的意义
(二)不动产(土地、定着物、林木、与土地尚未分离的土地生成物)
(三)动产
四、主物与从物※
(一)区分规则
(二)主物
(三)从物
五、原物与孳息
(一)天然孳息
(二)法定孳息
六、动物
七、特种物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三)外汇
第四节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类型强制 类型固定
(三)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律效果
二、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的类型体系※
1. 所有权和定限物权
2.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3. 主物权与从物权
4.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5. 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
6. 本权与占有
7. 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准物权)
(二)我国的物权类型
第五节 物权的效力※
一、概念
物权的效力 关于物权效力的学说
成人高考院校专业指导专属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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